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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的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金额超过...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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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规定办理;合伙合同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终止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后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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