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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人工智能科技、网络信息、仪器仪表、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
1、公司类型有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类、经营服务类、文化科技类、工程设计类。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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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Ⅰ类医疗器械销售。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医疗器械、电子设备;婚庆服务;劳务服务;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等。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各个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在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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