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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交强险保哪些内容和商业险的区别: 1.交强险只赔被撞的 虽然由最初的“强三险”改为“交强险”,这个强制保险仍是不折不扣的“三者险”。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言之,钱是赔给被撞一方的。 2.设置职能迥异于商业保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以往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尽管消费者总是习惯于将两者进行对比,尤其关注交强险的价格是否会比原有的商业三责险高,然而这种比较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够科学的。毕竟,他们两个根本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种类。” 先从设置的初衷而言,两者便具有本质的不同。相比较而言,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除此之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物业公司必须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开发建设中的项目,由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 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不需要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住宅,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
物业公司必须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开发建设中的项目,由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 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不需要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住宅,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 而开发商和业委会在合同中,代表了全体业主。因此尽管没有和具体的业主签约,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同样业主也必须要遵守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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