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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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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二)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矿业权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需经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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