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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公安机关可以尸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
不用征得家属同意只需要通知就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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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决定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中常常使用的检验手段。即在尸体检验中遇有死因不明的情况时,需要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以查明死因。因此,解剖尸体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决定解剖尸体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死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可由公安机关委托法医进行尸检,必要时可再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测,通过法医尸检和必要的化验检测,就可以确定具体的死亡原因。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法医学鉴定人受政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死者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它是根据政法机关的要求而进行的,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和卫生部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查明死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判断死亡方式、案件性质、推断死亡时间与地点、分析及认定致伤工具、获取罪和非罪的证据及进行个人识别,为刑事侦察提供线索、为量刑定罪和民事裁判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根据卫生部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法医进行尸检的,应该在一个月内出具诊断报告。《解剖尸体规则》第八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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