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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的依据,当然也是所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法律依据包括以下的种类:1、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我们国家一切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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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一般只适用于情节轻微、未构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的法律制裁,既可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2、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法律制裁。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罚款程度必须与违法情节和违法相对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收缴行政违法相对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与非法行为有关的非法财物,将其收归国有的法律制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工作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只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这里要将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相区分。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二者均是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业务或某种经营活动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停止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即剥夺其行为权。 6、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相对人实施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的期间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适用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在立法方面,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人身罚。在执法方面,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行使拘留权。 7、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创设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创设除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方式。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由此得知,企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在公司法当中也有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司的主要人员进行行政拘留。一般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机构可以是工商局,卫生防疫站,和国家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业在违反公司法或者我国其他法规的情况下都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交通法是我国非常重要一类法规,也是十分重视。因为与我们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有事故发生将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影响,所以国家对此的处罚条例也是细则明化,让所有人能遵守交通法。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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