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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贴政策如下:1。代课教师与单位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退休应当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职业病危害接触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补助条件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事教育教工作5至8(含5)每每月发放困难补助60元;事教育教工作8至12(含8)每每月发放困难补助90元;事教育教工作12(含12)每每月发放困难补助120元今视经济发展物价变情况适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结合实际低于省定标准基础制定本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象确定: ()本申请 (二)乡级初审 (三)县级审核 (四)市州核准
一、要求:妥善补偿退休。退休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根据本人的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当地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费、员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老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育年龄补助按教育年龄每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支付,其馀不足1年的教育年龄按1年计算。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育年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60岁的人,从下个月开始享受教育年龄补助的60岁以上的人,从2014年1月开始发行,超过的年限不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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