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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出具书面的证明,只有短信通知而不书面证明,是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劳动机关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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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出具书面的证明,只有短信通知而不书面证明,是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劳动机关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手机短信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应属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归类为书证或准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范畴。但以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为基础的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息,只能停留在电子存储介质中,不同于传统的证据种类或书证种类,这也是电子数据在证据法理界和司法界对其定位一直争论不休的原因。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被频繁使用及其解决识别争议问题的现实需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规定下来。据此,甲仍不认可乙出示的手机短信息之证据属性,显然不能与法俱进。
根据所描述的情形,应当属于诈骗短信,法院不会以短信形式通知当事人。 法院发传票以及与当事人联系有非常严谨的法律程序,一般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除了由当事人当面签收外,一般会由邮政快递部门送达“法院专递”,或者由法警、办案人员等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使是电话通知,也会将案件受理情况说清楚,不会在电话中询问当事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同时也不会使用电话录音形式。同时,案件诉讼费是由起诉人到法院大厅立案庭先行缴付,或是要求当事人按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向受案法院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法院会出具正规发票,没有汇款支付规定,更不会通知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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