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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a.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b.居民身...
一、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的情形: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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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最易反悔的情形包括:一方放弃财产分割;对孩子的抚养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房屋产权在离婚前未过户;双方对财产高值低估;未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有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又成为债的转移。是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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