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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2021-11-26
1、一方要求离婚。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2、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如果不能就子女抚养等分歧达成一致,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争议,从而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是精神病患者,被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不能受理离婚申请,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真正自愿的离婚意愿4、未登记的。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事实婚姻。但是,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住在一起,只有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无需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有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5、对未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应当解除,无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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