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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泥罐车超载处罚标准主要是: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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