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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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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类: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第三种是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
要式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财产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 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一种共同关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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