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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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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只有政府(县级)才有权代表国家实施征收,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不讲究用途,用途是政府供地方面的事,也就是说,对于农民来说,不管被征用土地将来是用于修路的,还是用于开发房地产的,还是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的,都与农民无关,农民只能要求政府给予“规定的”“适当的”的“补偿”。这个补偿价格是由县(市)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只要是合法的征地,县(市)政府就要公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示补偿安置标准,这也是农民得知相关补偿标准的法定途径。如果没有这个公告,则很可能征地是违法的。如征地违法,农民就有权拒绝交地并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政府有权收回,但需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许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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