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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被撕毁。如果借据内容无法识别,一般认为没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提起诉讼。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检验笔录。 必须核实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债权人在债权获得清偿后,将欠条撕毁,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情况,这时无疑问,欠条无效。 2、债权人意外致使欠条破损,进行修补,这时如能表现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有效,因为欠条仅仅是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之一。 3、债权人意外致使欠条破损,进行修补,这时如不能正确表现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证据无效。
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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