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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向下列情况的持票人支付:(一)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通过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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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债权人按期还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支付以下情况的票据所有者:(1)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所有者(2)以欺诈、盗窃、恐吓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所有者(3)知道有欺诈、盗窃、恐吓等情况,恶意取得票据的所有者(4)知道债务人和票据所有者或票据所有者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所有者(5)由于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所有者(6)取得票据所有者不连续的票据的所有者)的所有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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