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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不是发票。但属于合法的票据(支付凭证)。 2、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
一、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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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的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现在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法,与普通质权比较,效能不同: 1、贷款人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从事收据贷款的,质押行动无效; 2、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对此收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责任; 3、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不享有收据权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案件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质押收据再行背书或许背书转让收据的,背书行动无效; 5、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完成债务时,不限定在设置的债务范围内,而是能够依收据恳求系数收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恳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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