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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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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建造房屋时利用的是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是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可能是租赁来的,也有可能是合法取得产权的,但是总而言之是在原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建设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原有的农村集体自家耕地上或者租赁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用途是用来搞基本种植养殖等农村承包性质经营的。如果您是属于上面的情况。我相信您就拥有了一个走向合法建筑的基本条件--因为占用的土地是有合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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