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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二者并列,说明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且该《人身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抚恤金法院能否执行:本解释自...
不能。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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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执行抚恤金。因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归死者亲属所享有,所以一般情况下死亡抚恤金则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或偿还其生前债务。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赔偿金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赔偿方法通知》(民发[2007]64日)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员工工作问题的通知》(劳动社会部发行[2005]36日)的规定,参加统一地区工作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因公死亡,一次工作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作保险规定执行。(3)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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