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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一号《关于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批复》中,就规...
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经营业务时发生工伤的,与公司无关,自行负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生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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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应该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应。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一日,就雇佣合同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问题的认可,工作上的不负责任违反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三种情况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一,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第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应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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