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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如下:1。调查取证时,要注意营造沟通氛围,获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人员透露取证内容;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肤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时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保证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的一致性;调查取证的提问应避免诱导性提问,预设提问,防止取证内容违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避免其他人员在场,尤其是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字确认,涂改部指印更正;如果证人拒绝签字,解释后仍无法解除顾虑。笔录结束后,两位律师可以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字并注明时间。三、调查取证过程应合理规划。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单了解证人的身份。通知法律义务后,可以说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话题的相关性和持续时间。做完笔录后,重新审视笔录,避免遗漏,尽量让调查取证一气呵成。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得其他证据。证人在调查取证时,往往会提出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律师应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首先,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的类型、特征、数量、原件和复印件,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字确认;其次,根据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法。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律师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和法院申请取回原证据;如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取得原证据,可采用公证机关取证的方法。证人持有原证据,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类型、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输出打印,注明是从哪种介质中提取的。介质的注册号、提取者和提取时间由证人书写。这个电子数据是我自己提供的,和原始数据核对是正确的。必要时,可以请公证处公证提取。
合同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完整、合理、合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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