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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签订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厂房面积详情,如果有,完全可以解除合同,要回800元,还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裂缝问题,影响了你的正...
一、房屋面积缩水能否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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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要看合同约定和实际超出的面积数。 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超出的面积不超过总面积3%的都是合理的,在3%之内,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单价补足差价。 但超过3%的部分,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不予支付款项,视为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赠与。
一、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二、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8部分的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开发商对阳台面积的计算符合国家规定。 2、如开发商变更规划或设计,应履行通知义务,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号)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如同意继续购房,因面积误差比较小,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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