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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2022-03-20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根据《民通意见》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可认定有合伙关系。合伙协议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但是,合伙企业设立,应从他完成登记时开始。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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