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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以办理病退。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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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能办理病退。内退与劳动法规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可以办理病退。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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