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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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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有明确规定:(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此,民事案件属于公民和法人,公民和公民,法人和法人之间的纠纷。该纠纷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即便当事人认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非法使用、隐匿、毁损、转移、出售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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