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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赔偿的情形

2021-10-29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非法使用、隐匿、毁损、转移、出售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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