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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前未履行清算责任就注销公司的,由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承担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1、,无论是破产后注销,还是非破产注销,都必须通过工商部门,而这个流程当中(1)需要税务部门完税凭证。(2)需要到银行办理销户。(3)工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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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破产后注销,还是非破产注销,都必须通过工商部门,而这个流程当中(1)需要税务部门完税凭证。(2)需要到银行办理销户。(3)工商和税务部门肯定要对企业账目进行核查(就是查账)凡是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的,必然走公司账目流程,工商,税务部门必然能够核查到,做假账的代价是非常大的。通过借贷,工商部门必然会通知债权人,咨询其是否要主张债权。2、现在有些小公司,其多数是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或者公司借款用于经营,这笔款不是通过公司账务往来。但是这样,就从公司借贷变成个人借贷。公司是否注销和借贷之间就没有必然联系。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的责任人是,由于公司终止,民事主体地位消失,注销后对其债务就不再担责。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注销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讨债的切入点。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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