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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生站往往属于事业单位,是可以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的;2、强行对妇女进行结扎手术,该项结扎是否有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没有,属于侵权行为;3、作为受害者维权的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23年以前,后果发生在23年以后。作为受害者乙方需要证明以下事项1)该行为属于非法的,即使合法,手段也是暴力的,需要找到证据,哪怕是物证认证书证都可以;2)需要证明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该乡计生站;3)需要去医院开证明,证明死亡与该项强行结扎相关。4、有两种思路,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乡计生站,看法院是否受理,也可以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两个被告,乡计生站和县卫生局,不接受你的起诉的,可以直接去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卫生局和乡计生委;5、计划生育中很多农村地区的做法惨无人道,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建议请出色的律师,同时把情况告诉新闻媒体,给法院施加压力!
结扎不是强制性,而是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权选择避孕方法(例如可以戴避孕套、可以吃避孕药、可以结扎等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着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该规定表明,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在落实计划生育避孕措施时,对避孕方法(戴避孕套或者吃避孕药或者结扎等)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既然是知情权和选择权,进而说明计划生育的公民到底采用何种避孕方法来落实避孕措施,从而使避孕方法达到安全、有效、以及适合自己的目的,有权做出选择,同时技术服务人员有义务给与指导。据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避孕方法属于选择性,而非属于强制性。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可见,结扎属于公民个人选择的权利,并不能强行结扎。但在实践中,因为有的地方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因此计生工作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升迁,因此采取强制行为,强行结扎是违法的。 但政府也要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个人的身体情况,如果有身体不适宜结扎情形的,也可实施其它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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