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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但是,为了实现...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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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且有新颖性的设计。要看专利证书中有关“笑脸”图样的保护形式,如果是以展开图和立体图,则是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图案。如果是以产品的六面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现的,则是保护产品的形状。 2、如果该专利只保护罐体的形状,而“笑脸”图样是用作罐头食品的标签,则并不侵犯案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告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哈尔滨取得,即侵权地在哈尔滨市应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向济南中级法院就本案提管辖权异议。 5、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即被授权,其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查程序,如果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1、同类产品是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1)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首先检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根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同类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2、普通消费者的愿景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1)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愿景和审美观察为标准。(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决于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1、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要素。如果两者都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法院应当认为相同的外观设计。3、如果构成元素的主要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为两者是不同的外观设计。4、产品的尺寸、材料、内部结构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判断两者不同和不同的依据。然而,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责令停止侵权;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三.侵权商品没收销毁;四.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5、处以罚款。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使用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使用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图案,均是侵犯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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