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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发给劳动者的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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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的高温津贴政策。高温补贴用于防暑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少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使用者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天停止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点至16点应暂停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使用者应采取换班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加班加班加点。使用者采取空调冷却等措施,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下的情况下,由于业界特征无法停止或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预付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命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工人健康文件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援场所或配备中暑救援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用人单位强制工人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命令改正的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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