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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经公...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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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为了不因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受到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须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要求对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的性质、成新程度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摄像。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目前国内对于住宅用途土地(注意:商住用途不算住宅用途,商住40年,住宅70年)在土地到期后只要房屋还在,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视同正常房屋进行市价补偿。 对于商业和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到期后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用手续,且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到期对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可能得不到拆迁补偿。
根据拆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未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可以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因此,拆迁人确实无法与被拆迁人联络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当事人的私有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未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拆迁协议公证的情况下,会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当事人可以向拆迁人了解拆迁的有关情况,到区县国土房管局查询与被拆迁人房屋有关的拆迁文件,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公证机关领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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