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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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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查赔偿请求,决定是否立案。2、请求赔偿时,请求人应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并做笔录,当事人签字。(2)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四、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1。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承办部门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5、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的执行: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
1、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一)必须有执行依据,即强制执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二)必须有可执行的内容。一般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行政或恢复原状。(三)被执行人有能力不履行义务。(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2、(1)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的有效执行依据和目标,即执行对象。这类对象首先是基于有效的裁判文件,如判决退还罚款。其次,受申请人申请要求的限制。简而言之,执行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对象。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比如退还扣留的车辆,不能用其他物体代替;有些对象不具体,比如拨款。执行者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包括财产和其他物品。比如交税,退证,票据等等。物体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的实施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有的适用于动产。因此,明确物体的属性和类别非常重要。(2)行为。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以特殊行为完成执行义务。这些特定行为原属于裁判确定的行为,应当由义务人自动履行,因拒不履行而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无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场所。如果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公民将被起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公民不自动前往,由行政机关强制收押。(二)执行范围。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主要涉及对象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a.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物品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关系人的财产或物品不能纳入执行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或者暂时持有的财产或者物品,不能作为其财产或者物品执行,否则会侵犯他人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所有部分只能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财产属于房地产,执行机关不能将体执行财产,然后返还给其他所有人,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产权。这里不能执行房地产本身,否则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B.被执行人为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制和范围,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紧紧围绕生活必需品的核心考虑。这个标准应该简单基本。C.被执行人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不应作为执行范围,应当保留。这类生产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就无法生产.劳动,无法维持其生计,因此,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例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种限制的基本精神必须与上述生活一致。d.如果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产不能纳入执行范围,如办公设备、房屋等。因为这些财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也有一个范围问题,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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