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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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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可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安排调休,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请参阅《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春节调休或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按200%支付工资报酬,不满八小时按实际工作小时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2016年春节期间,法定休假日(2月8日至10日,即农历初一至初三)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随同法定休假日一并放假的休息日或者调休安排工作的,应当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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