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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
作为固定资产,便于加强资产管理。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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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⑥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除上述情况外,均须计提折旧。应计折旧的7种特殊情况(下列情况均需计提折旧):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不需用固定资产④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后调整资产价值,但不调原计折旧)⑤因经营任务变更而停用的固定资产⑥因季节性经营而停用的生产设备⑦因修理而停用的设备(属于资本化除外)加粗的不用计提折旧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就需要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便于计提折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具体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于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的年限标准,对财务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残值率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往往成为财务人员、尤其是刚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手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新旧税法对于残值率的规定。旧税法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残值率的标准,即: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的需要报主管税局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税局批准。新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也不规定再具体的残值比例,而是把权限留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的权利增加,相应的就要负担起责任(或者承担风险),要认真对待,不能随意的确定。残值率要合理估计,高估残值,则企业计入损益的折旧就少,企业就要多缴纳所得税;残值率估计为零,税局查账时就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难以被认可,就可能会被罚款、补交税金等,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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