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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应当立案侦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罪,即为他人组织卖淫罪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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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情形。
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八条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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