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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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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事故罪(一)我国刑法所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此为医疗事故罪的通说概念。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因为法律传统和对医疗伦理的看法各有差异,导致了各国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持不同的评价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二)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我国同样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医疗事故行为规定为业务过失罪中的一种。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但是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是由医护一方的失职或失误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不同(一)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二)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三)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区别。关于重大医疗过失,《条例》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概念,权且将第十四条第2款列举的3项内容作为其定义。但是我们又注意到这3项内容中除第1项涉及“医疗事故”外,仍然是强调医疗损害结果。如果单纯以结论来论“重大医疗过失”,又失去“过失”的特有含义,因此,对于“重大医疗过失”,应该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造成《条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结果的,属于重大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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