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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购车也要纳税,没有残疾人购车交不交购置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1、个人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免50%的个人所得税。报酬收入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减少30%),然后根据本规定计算减少的金额。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残疾人个人卖房取得的所得是财产转让所得,不在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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