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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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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统一的规定。1、《土地法》修订草案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3、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先补偿,然后征用。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信息披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取其合法权利。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关于农村耕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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