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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融资罪司法解释

2022-01-06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到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承诺的义务与吸收公共存款的性质相同。非法融资的特点:第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未经批准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过批准的集资;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向未指明的社会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未指明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少数人;第四,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第五,非法集资,各种集资方式,各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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