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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2022-03-09
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违反《条例》规定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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