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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加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强奸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切莫以身试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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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五种情形: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首先要求该场所具有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使用的一般特征;在此基础上,如果具体案发时有其他多数人在场,则可推定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认定为“当”众。类似案件发生在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场所时,应当具体分析,承认在网络空间中“当众”强制猥亵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不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入户强奸视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即入户强奸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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