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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实例。朋友的侄子和他的同学做了个假的大学文凭,侄子用来考一级建造师,后来文凭贩子给抓获了。于是根据一些线索找到了我朋友的侄子和他的同学...
你弟弟是诈骗团伙中的共犯,在量刑上以分得赃款的多少、是首犯、主犯还是从犯,可以有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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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先知情,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种情况涉嫌刑事犯罪了,比较严重,我建议你尽快找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需要确认一下第一、现在案子什么阶段了第二、事情的发生原因是什么? 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被诈骗的钱财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追缴不足另行提出民事诉讼,但不能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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