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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的钱财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追缴不足另行提出民事诉讼,但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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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被告人诈骗刑事案件时,刑事判决书要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因非法占有和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追回或者退还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回或者退还赔偿后,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据此,如果诈骗罪案件经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诈骗案件一般不支持民事赔偿。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诈骗属于非法占有财产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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