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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诈骗案中诈骗罪的赔偿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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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系律师的,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写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印) x年x月x日 附:本状副本xx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的重大突破体现在:1.该规定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及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作了统一的规定。2.以前下发的复函性司法解释,对处理相关案件产生的实际影响依据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予以规范。3.解决了1990年二个相互矛盾的复函冲突问题。4.确立了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诉权,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挽回其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避免财产犯罪人以外的共同侵权人逃避民事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作为共同侵权人起诉,就使他们能够承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受到应当受到的民事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被害人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将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款物发还给被害人。如果发还的款物已全部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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