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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招标项目...
不可以废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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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应当按照招标合同或者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的利益损失。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也应当包括对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以获得利益损失。《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中标项目金额可以处10‰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向对方的赔偿额还应当包括对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招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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