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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会送入监狱服刑,看守所一般不会安排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说明在判刑前应当有过一段监视时期,应有刑期减去监视期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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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在生效后的10日内开具执行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要执行必须等其生效,上诉期经过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书才会生效,然后再由法院将判决时在十日内交给有关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执行有核准,验明正身等环节,一般没有特殊安排时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达后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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