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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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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2、 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赔偿款,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 3、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金额:5级78个月本人工资,6级64个月本人工资,7级44个月本人工资,8级30个月本人工资,9级19个月本人工资,10级12个月本人工资,死亡赔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5、 更多工伤赔偿的专业法律意见,或登录广东保险律师网
第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复印件; (四)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 (六)用人单位上月的职工工资表。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人员有增减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填报《廊坊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表》。 第四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高于廊坊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工资低于廊坊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难以确认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廊坊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1日至10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当月没缴纳的,从次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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