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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残疾人康复训练活动包括:对肢体残疾成年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使用矫形...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残疾人康复训练活动包括:对肢体残疾成年人进行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矫形器和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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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市卫生、民政、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和服务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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