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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辖区内各类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整合各方资源开展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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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在社区组织建设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设施和庇护性劳动场所,安置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设施或者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劳动和其他庇护性劳动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国务院于2016年8月3日发布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要求。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适应贫困残疾人辅助设备、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完善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引导社区和家庭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建设康复大学,加快康复高等教育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2016年10月12日,中国残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提出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名单,将社区医疗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机制。实施综合康复评估、吞咽功能障碍检查、平衡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培训和辅助设备适配服务。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学科规范化建设,完善残疾人专项康复服务机构、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设备中心、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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