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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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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2、离婚案的判决仅能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其判决效力相当于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法院并非是给债权人授权而否定其借据。债权人自认其效力,要求法院按此执行其债权,与该原则相悖。因为其债权来源于借据而非判决。3、债务案已判决,离婚案起诉在后,在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程序的不同不影响实体处理。
这取决于情况。离婚征地补偿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虽然征地补偿是婚后获得的,但其土地使用权发生在婚前,属于其个人。但是,土地使用权分为婚后,其配偶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征用面积比例分为。
我并不认为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的过错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是一种赠与,因为赠与是无对价的,而这种补偿是以对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为对价的,同时是基于给付方的过错而形成的,所以此补偿与赠与无关.基于这样的认识,如果双方按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的协议就已效,给付一方反悔致涉讼的,不应获得支持.但如果双方虽有协议,但最终未办理离婚手续,而涉讼离婚的,此协议就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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