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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由房产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受赠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房产赠与书、房产受赠书或房产赠与合同文本; 4、被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书; 5、赠与房产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人将该房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6、赠与房产属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7、赠与房产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赠与文件;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地点是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赠与过户时需要携带的资料:过户申请书、身份、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税费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房屋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一般来说,赠与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可以返还。但赠与合同经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不得返还赠与的财产。 若房屋已办理权转移登记,则一般不能回收,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 (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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